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 告 李建洲被 告 林吟謚上列當事人間移除土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8,296元【含系爭土地現值7,191,558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11,667元,及代墊之水電費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