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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 告 陳旻惠即郭楊正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姜泰安被 告 何禮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