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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王淳霈被 告 黃義月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