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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陳又銓被 告 蔡明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