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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毛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日期:202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