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震寰、陳震宇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