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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范春梅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被 告 蔡絲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