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鄺海璇
鄭雅惠彭靜芬許明勲
林娓綺鄭旭芳羅正坤陳宜貞李美雲
楊玉禎林佳宏劉兆軒
黎雨涵郭秉逸吳佩玲楊曜嘉
鄧詠軒鄧詠怡陳依琳
梁紹鈞蔡宜靜陳珮華張蕙如余穎綺林華悌張繼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筑建設有限公司、洪雅玲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