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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陳國樑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涵間返還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返還解約金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