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被 告 何佳玲

邱懷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873元(本金800,000元+起訴前利息156,708元+起訴前違約金46,165元=1,002,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