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郭晏文被 告 鍾依容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欲解除兩造間民國112年5月1日之房屋買賣契約,但未檢附任何文件可供查考,以致未能特定訴之聲明,經本院113年3月29日通知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間買賣契約與陳明如解除契約後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若干元,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9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再以本裁定通知補正如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