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陳淳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9,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