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王志遠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吳英梅 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
陳瑞煙 新竹縣○○市○○○路00巷0號陳瑞楨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陳祺宗 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余東樺 新竹縣○○鎮○○路00號段亞蕾 新竹縣○○鎮○○路00號余宛柔 新竹縣○○鎮○○路○段000號余瑞紅 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余瑞珍 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曾柏洧 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林木森 桃園市○○區○○路000號曾思慧 新北市○○區○○路000號3F陳劉意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曾粹貞 新竹縣○○鎮○○街00號曾瑞美 新竹縣○○鎮○○街00號曾康翔 新竹縣○○鎮○○街00號劉啟光 新北市○○區○○路00號11F陳世哲 新北市○○區○○路000號14F林崇偉 新竹市○區○○○街0號李國榮 新竹縣○○鎮○○路000號陳潮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F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玖仟陸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