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曾秋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鼎、林志豪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0鄰○○00000號臨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