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田東弘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被 告 田振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過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系爭土地過水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及原告因該過水權可獲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多少元?並自行核算繳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