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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范振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宇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