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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馮靖超 新竹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3樓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上列原告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