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馮張玲玉 新竹縣○○市○○街000巷000號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上列原告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