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淑芳間核定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