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黃子容被 告 陳泯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表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車輛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合理市價(可按相同型號、車款查詢車訊雜誌或車商官網售價等),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