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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許玉貞被 告 陳信琳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4,345元(本金2,657,705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5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