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林家瑋被 告 林品妘之繼承人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