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張郁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震鴻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