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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吳梅英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蘭昌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