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育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6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