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許陳錦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仁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