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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

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