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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7號再審原告 范宏再審被告 范朝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2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