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譽仟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