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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4號原 告 統茂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豪鎔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雪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