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徐悅君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春福大地二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宛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0巷00號頂樓平台(下稱系爭頂樓平台),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8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系爭頂樓平台預估修繕之費用為6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參,故前揭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5,000元,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94,8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9,868元(計算式:65,000+394,868=459,8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