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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