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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