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3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追加 原 告 丁○○
乙○○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確認被告與原告之養父母即陳遠嵐(男、民國18年3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7年6月24日死亡)及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與原告之父母即陳遠嵐(男、民國18年3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7年6月24日死亡)及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