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王盈方被上 訴 人 邱麗芳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