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陳秋奉(歿) 生前最後住所:台中市○○區○○
街000號12樓之4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鄭又綾律師原 告 陳傳陞即陳秋奉之承受訴訟人
温美玉即陳秋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張瑞菊
曾素雯曾莉雯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被 告 彭月珍
謝佳芸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納稅義務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陳傳陞、温美玉為原告陳秋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言詞辯論期日於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據林君鴻律師、鄭又綾律師向本院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1件,但未記載承受訴訟人之姓名(見附件),嗣經補為查報繼承情形暨依臺中○○○○○○○○函覆被繼承人陳秋奉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陳秋奉與父母現戶等等到院資料,為謀周延計,爰裁定准予承受訴訟,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因法定拋棄繼承期間,於本裁定作成日止尚未屆至,故而倘若受裁定之人有拋棄繼承或知悉拋棄繼承繼承情形,請務必於如主文第2項所示期日,當庭檢附證明並向本院報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