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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3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連啓丞被上訴人即被 告 鄭宇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