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孫淑琅
張文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被 告 彭添圳
彭莅辰彭陳秀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中關於「彭蒞辰」記載,應更正為「彭莅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