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 告 范富喬被 告 王嬿婷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應先收取之暫定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113年9月24日113年度補字第99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原告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