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 告 范國強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