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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李慧雯被 上訴人 范國昌輔 助 人 范秀霞被 上訴人 劉金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