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李慧雯被 告 范國昌輔 助 人 范秀霞被 告 劉金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