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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邱志仁卓駿逸賴昭文被 告 魏兆霖

魏佳雄魏洸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魏銓樟被 告 陳月芳

陳瑾萱(原名陳秀芳)

陳韶霆(原名陳傑明)

陳克明徐魏瑞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元波被 告 魏銘宏

楊啓明

陳宏興

楊啓華

楊啓豐被 告 魏黃巧(即魏洸次之承受訴訟人)

魏銓樟(即魏洸次之承受訴訟人)

魏伶竹(即魏洸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魏黃巧、魏銓樟、魏伶竹為被告魏洸次(民國113年11月3日死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魏洸次(民國113年11月3日死亡),於本院114年5月16日宣示判決前死亡,其繼承人為魏黃巧、魏銓樟、魏伶竹等人,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明其等未拋棄繼承事件民事無訛。茲被告魏洸次因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且本件判決書尚未合法送達被告魏洸次之合法繼承人,為使本案訴訟程序能合法續行,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繼承人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