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呂榮泰被 告 呂學雲
呂明樺呂榮一
劉宏靖兼 訴 訟代 理 人 劉享福被 告 呂知惠美(國外公送)
吳妙蓮
呂紹淞日仁言劉昱霖劉芳君前列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劉宏裕受告 知 人 李海鵬代 理 人 謝曜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地號、面積509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第6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呂金銘前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李海鵬,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則本件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受訴訟告知人李海鵬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就系爭土地之分割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保障受訴訟告知人之權利,原告聲請對受訴訟告知人李海鵬告知訴訟(見本院卷第97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呂明樺、呂榮一、呂知惠美、日仁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為橫向長方形,僅上方土地有與出入道路接壤,惟該地現況係作為菜園,其他三面有農舍及樹叢群為鄰,土地下方有河流經過土地周邊,地勢平坦,鄰近區域均為旱田或溫室,經濟價值非高,倘原物分割予各共有人,面積過小而形成袋地或畸零地,難以利用土地及發揮經濟效用,故原告主張變價分割。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呂學雲表示:我不想賣,也不想全部割給對方。
(二)被告呂明樺、呂榮一、吳妙蓮表示:同意變價分割。
(三)被告劉宏靖、劉享福到庭表示:希望維持現狀,劉宏靖不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但我們沒有分割方案。
(四)被告呂紹淞表示:系爭土地上有其父親呂思賢於民國56年間建造之磚造建築,作為養豬及放置農用器具使用,希望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
(五)被告劉昱霖、劉芳君表示:系爭土地上有被告2人共有之豬寮,不同意變價分割。
(六)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並無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見調字卷第94-98、102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再按,共有耕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並不發生農地細分情形,應不在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現為第16條)限制之列。是共有人請求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分割方法,並非不得准許(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42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系爭土地上蓋有一未保存登記磚造建物,作為雞舍、豬圈使用,惟屋頂破損、內部堆放雜物;系爭土地上另蓋有二層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外觀窗戶破裂、無人居住;系爭土地部分作為菜園用地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現場照片存卷可參(見調字卷第108-112頁)。原告請求變價分割,部分被告雖表示反對,但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故本院綜合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經濟效用、耕地面積僅509平方公尺不宜細分致影響農業用途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將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全體共有人,係屬允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呂榮泰 216分之93 2 呂學雲 216分之12 3 呂明樺 27分之1 4 呂榮一 27分之1 5 劉宏靖 216分之8 6 呂知惠美 216分之8 7 劉享福 216分之16 8 吳妙蓮 216分之18 9 呂紹淞 216分之21 10 日仁言 216分之8 11 劉昱霖 216分之8 12 劉芳君 216分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