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黃艷虹被 告 鴛鴦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