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白景文被 告 王祥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主張前以抵押權人身分取得本票裁定執行名義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992號查封拍賣被告名下不動產,原告以抵押權人身分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參與分配,僅獲分配其中新臺幣(下同)1,573,425元,其餘未獲分配之違約金6,211,575元,因無執行名義而未獲分配,故就違約金之一部請求被告應給付5,000,000元;然被告前已另案對原告提出112年度司執字第299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63號案件受理在案。

因認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違約金給付範圍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113年度訴字第263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584號裁定駁回被告之再抗告並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