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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中山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守宜被 告 胡燕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