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鄧立偉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連詩雅律師被 告 張新穗訴訟代理人 盧炳坤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貳萬參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尚欠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