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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蔡楊真珠訴訟代理人 朱燕惠被 告 楊士綸

楊元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台北橋郵局第000099號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原本(附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