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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吳秋妏被 告 佳城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莊翊被 告 李精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規定明確。查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後,已選任被告陳莊翊為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10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0710120號函等件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72頁),依上規定,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為陳莊翊,先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3日,邀同被告陳莊翊、李精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其等並保證就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於上開期日向原告借得2筆款項,各20萬元、180萬元合計20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12月23日止,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並約定利息自撥款日即110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息0.9%機動計算利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23日止按第一商業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息1.66%計算利息,如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另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除攤還本金240,192元及部分利息外,自112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目前尚欠本金共計1,759,808元及以如附表所示「餘欠本金」欄所載本金數額,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及期間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系爭借款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58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陳莊翊、李精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餘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1 200,000元 172,405元 3.25%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800,000元 1,587,403元 3.25%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113年1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3年1月23日起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餘欠本金總計1,759,808元

裁判日期:2024-05-30